最近李律师接到一个咨询,大致的情况是:当事人在市中心有一套有证房屋300平,因为棚户区改造,当事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且只给补偿200平米安置房。当事人觉得自己的证上就是300平,只给200平安置房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从法律上来说是这样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选择产权调换。这个补偿方案直接剥夺了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权利,显然是不合法的。其次,若是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若当事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能降低当事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换言之,征收单位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同等区位面积比不能低于一比一的安置房,若不是同等区位的,征收单位还应当向当事人支付房屋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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