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到底应该和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的协议?

原创 法律先生555  2021-04-08 22:11 

原创 北京史西宁律师 北京史西宁律师

在当今的法律框架下,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改造,征收主体是市、县级政府,由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是政府的工作职能部门,一般多为房地产的建设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征收补偿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基层政府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委托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说到,在当前进行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中,有的地方政府将不动产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交给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实施,且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与老百姓去签定补偿安置协议,这是违反《征收条例》规定,之所以违反是因为,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属于群众自治组织,换句话说他们就是代表着老百姓的利益,所以让他们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难以保证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件有利于人民的好事。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有义务协助行政机关实施搬迁改造,但是不能成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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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政府改造活动中,负责对被征收人进行解释说明以及协商补偿安置等事务的人员,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征收工作人员。史西宁律师提醒大家,对征收人可以核对一下工作证件,确认其身份是否符合规定。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不得成为实施征收的主体,更不用提一些社会的闲杂人等,以一些千奇百怪的理由参与实施征收搬迁的活动中。一定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切实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遇到上述情形时要先冷静下来,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和提出建议,当然如果实在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欢迎咨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拥有17年征地拆迁经验且擅于为老百姓伸张正义。希望这篇文章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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