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过户一定要支付补偿费用吗?

原创 芜湖经开区法院  2020-12-18 12:06 

今年,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很多涉及安置房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许多人对于安置房过户有较多疑问,买卖合同双方很容易产生相关纠纷。比如实际中会遇到要求过户支付补偿费用,那么安置房过户一定要支付补偿费用吗?

很多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安置房不具有过户的条件,随着政策推出,安置房可以过户了,但往往与签订合同时间相距甚远。近年来,房价渐涨,当年的房价和如今的房价差距较大,卖方会感到心理上不平衡,而买房则急于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常常就会起诉至法院解决。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需无条件协助过户,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卖方负有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当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的条件,合同继续履行无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过户条件已经成就,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办理过户耗费一定人力、时间,相当一部分买方表示愿意给付卖方一些适当补偿,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就补偿达成一致,法院也可以采取调解方法帮助原、被告化解纠纷。

类似房屋过户案件,最重要的是双方积极、友好协商,在沟通过程中带有强烈的个人情绪,最后只会让矛盾越来越大,直至走上诉讼途径。双方如果能“买卖也成,情谊也在”,才是此类纠纷的最好结果。

经开区法院 汪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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