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根据这一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代表行使,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营房当事人无权要求分割。
军产房即“营房”,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因此,军人配偶一方,只能在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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