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建设小产权房长租合同的法律确认与市民下乡

原创 中喷局副研究员  2021-04-13 22:22 

温铁军教授近期的访谈经常在提市民下乡问题,但没有铺开来讲如何操作。不能给予宅基地,不能给予土地,那也就谈不到市民下乡如何启动。温教授谈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强制性的给予农民地租保障,无奈的增加了流转成本。对土地流转本身也是不利的。既不能私有交易,也不能充分的盘活流转,对企业,对农民,对村镇一级的集体规模化农场建设都是有阻碍的。

短期内大规模的政策调整让农村宅基地,土地可以参与流转不现实。也违背长期以来我们普遍认为的农民与土地是绑定的这一国本。事实上,现阶段农村大部分是留守儿童和老人,真正种地的农业人口很少。我们没有理由去阻止市民下乡,产生新的农业人口。

那么可不可以村一级建设小产权房。或村集体与下乡的农业企业合作建设小产权房,用于对城市希望到农村居住的人口进行长期租赁。比如30年起。这种形式等于对村集体赋予了新的资本,用长租合同即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医疗或部分养老补贴。降低了农业企业土地流转的成本。促进了市民下乡的可行性。进一步释放大城市,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区,让大城市,超大城市市民居住在外圈层,工作在内圈层,节假日可以回到乡下跟老人孩子一起享受田园生活。

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居住重心外移,拉大了整体环线的周长。可供选择的居住位置增加,利于整体平稳房价。现在就要从法律层面上确认这种长租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给予下乡市民法律上的保证。有这种保障,他才能够长期稳定的生活的乡下。代替旧的农民成为新的农民。他们可能会带着自己城市里的资金。去建设自己长租的农家院。相应的建设费用带动的相关消费。周末一家人团聚的相关消费。都可以作为农村的资金注入来源。没有什么消费刺激比再建设一个家园更值得市民投入。没有什么引导能比建设自己的家园更有利于助力国内国外双循环。这不是内需吗?这不是增长吗?这不是对青山绿水价值的认定吗?他相关可以带动的产业可以吸纳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到农村的劳动力。也可能更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那么可能引起的相关产业就无需赘述。自然会开花结果。

需要注意的问题。要在某个城市选好农村做试点。不可以一下政策放开,全国普遍开花。这样会引起过度的农村房产建设。不能对资本放开,必须坚持村集体村民持股。避免社会资本借机下乡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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