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福州安置房过户税收有变,满两年认定标准有所不同

原创 都教授说房  2020-10-29 20:09 

众所周知,如今福州市大力推出安置型商品房地块,其中除少量商品房可对外公开销售外,大部分用于拆迁安置使用。对于此类项目中的安置房部分,与以前旧有的拆迁安置房不同,届时由拆迁户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而不再是依照拆迁协议选房。

如此一来性质上就有所变化,对于拆迁户而言,家庭原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对接价(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如此一来,你是以买卖的方式向开发商购买安置房,虽然对于拆迁户而言实际结果依然是“以房换房”,然而如今的安置型商品房就变成了货币补偿模式的一种。当前的拆迁安置货币补偿不仅仅是拿现金,还包括了购买安置型商品房。

那么,这样对于拆迁户来说有什么影响呢?一方面是你拿到手的房子往往是品牌房企开发的项目,和普通商品房没有区别,户型好、绿化多、容积率低、人车分流,享受和商品房一样的物业服务,在居住品质上强于早年建设的安置型小区,而且可以更快拿到房子并办理产权证。但是,在另一方面,当你打算出售安置房的时候,你会发现你要交的税也和以前不一样了。

往年的拆迁安置房,由拆迁户拿着拆迁协议和选房单去选房,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取得方式是“拆迁安置”,产权取得时间是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由于《拆迁协议》早在房子征迁之时就已经签订,等到你拿到安置房并办理产权证往往已经过去多年,此时你刚刚拿到手的产权证就已经是满两年,甚至满五年的了。如此一来哪怕你拿到证就立即卖掉房子,办理二手房过户也可以省去一大笔增值税,甚至个人所得税。

而如今的安置型商品房小区,你签订的是购房合同,此时你的手上既有拆迁协议又有购房合同,根据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明确答复,这种情况下你选择的是货币安置,“拆迁协议只是作为申请契税减免,不作为产权取得时间认定”。

这样一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拆迁户,产权取得方式是“买卖”而不是“拆迁安置”,在你把房子上市交易时,产权取得时间就是按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孰先”的原则来确定了。

因此,如今要把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中的安置房上市交易,满不满两年是按照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来计算,假如你刚办完产权证就过户,此时是不满两年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分钱不能少。

如果现在你还没有感觉到有何不同,那么,当一两年之后这些安置型商品房项目陆续可以办理产权证,此时你们就能感觉到与以往不同之处了。尤其是对于那些从拆迁户手上购买无证安置房的人,如果进入安置型商品房时代你还这么干,那么你就要多交好几万的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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