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协议中,未约定安置房地点,如何处理?

原创 小凯学法  2021-07-02 20:10 

小凯系A县B街道办C社区居民,在该社区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

2018年8月31日,A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将小凯等居民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为A县B街道办。

2018年9月24日,小凯(乙方)与A县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甲方)签订了《A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奖励等应得款合计为X元;安置房屋面积240平方米。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安置房的具体位置,也未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协议签订后,小凯按约定向征收部门交付了房屋,征收部门按约定向小凯支付了各项补偿款。

2019年5月10日, B街道办、C社区居委会向小凯出具《证明》,该《证明》中载明“按照有关法规与政策,经请示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同意B办事处C社区拆迁户就地安置在原地建设的住宅小区内,凡经认定的合法房屋及宅基地拆迁户,均可按期凭协议进行安置。”

2020年12月30日,B街道办通知小凯等拆迁户可先选一套安置房(位于郊区安置点),剩余面积另行安置。小凯对安置房实际地点不满意,认为A县未完全履行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的位置并没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A县政府统一安置政策来执行。至于A县B街道办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单位负责人和出具人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应不予采纳。且B街道办不是征收的行政主体,只是征迁工作的实施机关,是A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无权来确定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在被告对上述《证明》以及录音对话中有关原址安置的内容并不认同的情况下,不能以此来认定安置房的位置。A县政府确定的C社区被拆迁户安置地点在郊区安置房,C社区被拆迁户均是安置在位于A县郊区安置房,且绝大多数被拆迁户也已经进行安置,并没有被拆迁户安置在原地建设的住宅小区,如果允许原告在原地安置势必会给当地的征迁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影响社会稳定。

综上,对小凯要求A县政府协助其在原地建设的住宅小区选定安置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小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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