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外嫁女是否可以享有集体拆迁安置补偿?

原创 征地拆迁法律知识  2021-04-21 12:09 

近期,山东高院公布了一则判例。案情大致是:山东省济宁市某村汤女士出嫁后没有迁出户口,且常年在外打工。其户籍所在地发生了征收,可是其因为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出嫁女离婚后已与非本村人结婚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其本人及法院判给本人的子女一律不分房,离婚后户口迁入本村的视为空挂户”。根据该规定,汤女士等人均没有得到补偿,于是汤女士等人以侵害妇女权益起诉济宁市人民政府,最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规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遂后,汤女士要求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置房屋,遭到拒绝,遂提起诉讼,一审济宁中院判决驳回汤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汤女士不得参与分配是村民会议经过民主讨论作出的决定,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汤女士又不能证明决议无效,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于是汤女士上诉至山东省高院,省高院撤销济宁市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认为,判定外嫁女是否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需要参考各类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实务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是各要素中首先考量的部分,是参考其他要素的基础。被征收人如希望获得补偿款分配,则其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应该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因外出求学而将户籍暂时迁至就读高校等特殊情形除外。

二是实际居住生活地。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同样是需要参考的核心要素,但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村女性而言则不应审查这一要素。

三是生活保障。外嫁女如果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通过使用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与保障,那么也理应对此事实予以考虑。

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待遇。主要指外嫁女是否依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如选举权等村民权利,履行义务劳动等村民义务,村民代表会议是否认可其集体成员资格等,如果外嫁女依旧履行征收地所在村集体组织村民义务的,其就具有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五是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如果被征收人在出嫁后已经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成员待遇,获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则不应被认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获得安置补偿资格,但对其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有权要求分配。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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