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最近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他不是本村的村民,房子本来的宅基地是他妻子的叔叔的,后来叔叔去世,老李就和妻子一起重新翻建了房子。现在因为要修路,宅基地要被征收了,本来他妻子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想到征收部门又和他岳母签了一份,现在以岳母签的那份为准。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老李和妻子在其叔叔去世以后,就一直实际使用该宅基地,在该宅基地上重新翻建了房屋,并且实际居住在这里,因此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一定合法权益。
征收部门在明知道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已经跟老李妻子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来又和其岳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考虑到是否征求过老李和其妻子的意见,尽到应该尽到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时涉及到非常多的问题,需要就可能的尊重每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每个权利的合法利益。即便老李不是本村的村民,不属于不属于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也应该就上述问题进行审查。
因此,即便是老李不是本村的村民,但是老李是房屋共建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也要征求老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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