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该规定主要就购买人买期房时提供的保护措施即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购房人将来发生的物权变动进行的登记。
一般而言,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商品房的预售,也就是在购买人购买期房且经预告登记后,使得购买人购买的期房对外得到公示,这样就可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就不可一房多卖,既便一房多卖也属于无效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主要是保护购房人的权益,不是强制行为,主要看买受人是否有此意愿。当然,买房对于很多人都是一件大事,我们建议买受人为了自身利益,应当去做预告登记。
成为终身学习者,每天进步一“典典”。了解法律,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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