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法说不可以

原创 玄丽锦律师  2021-05-21 22:07 

安置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法说不可以!

导读:之前给大家分析过签了补偿协议后,征收方迟迟不支付补偿款或者安置房该怎么办?和大家说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拖,一定要及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及时履行协议内容,即便安置房没有建好,说不定还有其他解决方式。

今天继续为大家分析相关案例,讲解一下,安置房迟迟不交付,起诉到法院后,如果安置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法院该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4358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行政机关作为征收人,其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对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标准有明确的约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约定严格予以履行。如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不具备交付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而不能以客观上合同标的物给付不能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征收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安置房都是期房,而期房就可能会存在不能按时交房的情况,但出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大多数都会选择找征收方解决问题,征收方一般都会告诉被征收人等一等,安置房很快就要建好了。但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只能是等了又等,迟迟等不到安置房。因此,律师建议遇到这种情况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如履行不了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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