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拒交房过户,向法院起诉获赔

原创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2021-03-16 10: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魏某和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苏某将坐落于老城区附近未建成的安置房出售给魏某,房价30万元。合同签订三日内,魏某向苏某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余款在交房过户后支付。之后,苏某向魏某出具收到购房款20万元的收据。该房屋是老城区某村整体改造的拆迁安置房,购房时不具备交付和过户条件。魏某得知苏某拿到房屋钥匙,具备交付和过户条件时,让其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但遭到拒绝。苏某想反悔,不想将该房屋出售给魏某。魏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苏某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房款及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的上述行为导致魏某利益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赔偿。故依法被判处苏某向魏某返还已支付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本案中,虽苏某出售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但魏某与其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签订合同时未办房产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后苏某不再与魏某继续履行合同,其违约行为导致魏某利益产生损失。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购买安置房有风险,入手需谨慎。购房尽量进行现房交易,避免进行指标买卖和期房买卖。另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避免引发纠纷,尽量将口头承诺增加到补充条款里,减少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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