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风险

原创 邺荣盐城律师  2021-03-10 15:22 

1995年由赵某的母亲代其与钱某签订协议书,将案涉房屋出卖给钱某。之后,钱某入住案涉房屋,并在原址进行了翻建并添附了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近期又重新装潢。对此事实,相关当地邻居多人已经予以证明。

案涉农村房屋的产权证的存根证明,钱某入住案涉房屋后添附的房屋均被包含其中。2015年镇政府在案涉房屋宅基上扩建房屋向钱某颁发的建设选址意见书,能够证明当地政府已经对钱某就案涉房屋扩建及使用土地问题进行了确认。

案涉房屋在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已经交由钱某入住并翻建和添附房屋,现赵某虽不认可房屋出卖事宜且主张对案涉房屋被出卖给钱某并不知晓,但基于双方当事人为亲属关系,且案涉房屋交由钱某入住使用至今已经二十多年并翻建与添附的事实,赵某认为其不知晓的理由既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

案涉房屋存在买卖的情况,对此赵某虽持异议,但并未能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否认。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综合分析,能够认定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房屋存在买卖关系并已经交付。基于上述理由,赵某提起返还房屋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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