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一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安置,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时,一般由户主签订,合同签订完毕之后,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可能单独登记在家庭成员中的一人名下,但其他家庭成员对该安置房是否享有权利呢,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小张与老张系父子关系,2006年,老张家庭户进行拆迁,安置人口为小张、老张2人,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2008年,实际安置于××单元××室。2019年,老张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证号:浙(2019)XX区不动产权第00A号,为单独所有,房屋建筑面积103.2平方米。2020年5月,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小张享有50%份额。
法院判决:
对于该房产,小张享有50%份额。
法律分析:××单元××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安置人口为小张、老张2人,故该房屋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现原告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50%份额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在实际案情中,老张因为在外有大量借款,房屋登记在老张个人名下,因此,老张有可能将该房屋自行处理以偿还借款,因此,小张及时起诉,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份额。
小编: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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