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不配合办理安置房过户如何应对?

原创 芜湖经开区法院  2021-01-25 22:10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名下回迁房出卖给原告,两被告收到购房款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现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未果,即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决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苏某、吴某辩称原告并未多次联系其要求配合办理过户,两被告主张的5万元补偿款符合常理以及身边惯例,同时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该案经庭审查明: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刘某已一次性向两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为两被告。

庭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存在分歧,仍有较大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向两被告具体分析了诉讼产生的相关风险及利弊关系,告知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付清购房款,案涉房屋已交付原告居住,合同的义务双方已经基本履行,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两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两被告主张原告应向其支付协助过户的补偿款合同中无约定,既无事实依据,也于法无据。另一方面,截止今年年底房屋办理登记可享受政策性退税,双方和解才能让原被告彼此利益最大化。

两被告在权衡利弊之下,遂与原告调解,两被告在办理案涉房屋初始登记后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办理登记产生相关政策性退税由两被告享受。该案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又让两被告及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使当事人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经开区法院 汤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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