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连环买卖,办证究竟该找谁?

原创 芜湖经开区法院  2020-12-31 12:22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逐渐成为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头等大事”。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一些人会选择购置未办证的安置房,随之也会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和纠纷。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拆迁安置房连环买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因某集团需项目用地,李某作为被拆迁人与作为拆迁人的当地征地拆迁安置组签订一份拆迁安置协议,分得两套安置房作为补偿。后李某将其中一套安置房出售给了被告夏某,被告夏某将房屋简单装修后交给其岳母居住,后其岳母住院,房屋闲置。于是夏某在2018年9月29日,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原告杨某。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原告杨某为后期办证需要,要求直接与原房主李某直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日,李某作为原房主出具了一张收条以及承诺书,在收条及承诺书中,被告夏某与李某在同一位置签字,原告杨某也将购房款支付给了被告夏某。

一审法院认为,从李某自愿与被告夏某一起作为合同甲方与作为合同乙方的原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收条、承诺书以及将拆迁安置协议等原件交予夏某来看,李某与夏某之间应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夏某也自述已将购房款支付给了李某。从2018年10月入住案涉房屋至今,也无其他权利人向杨某主张房屋所有权,杨某已经履行了买受人的义务,夏某作为转让人,有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夏某将房屋转让给杨某时,李某作为原房主自愿在协议中签字、出具收条以及承诺书的行为表明其愿意配合原告杨某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现李某已经去世,除夏某以外其余被告作为李某的遗产继承人,依法应当与被告夏某共同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其余被告作为李某的遗产继承人如对李某与被告夏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存在异议,应依法向被告夏某主张权利。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遂作出判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杨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杨某名下的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 蔡敏

本文地址:https://www.zhsmx.cn/65856.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芜湖经开区法院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