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原系该被动迁居民,2000年该区对李某某所在区域的房屋进行拆迁,当年8月,李某某、动迁办、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将李某某在原地安置房屋回迁。2002年拆迁办出具入住通知书,将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房屋分配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办理了入住手续,缴纳了管网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并一直居住至今。2018年政府下发了通知,案涉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办理过程中发现,该房屋于2005年已经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将房屋备案到王某名下,备案理由是房屋买卖。
因开发商已经不实际经营,导致无法办理备案,产权登记等,故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发商经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全额缴清了增加面积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居住至今,该协议合法有效。现涉案房屋虽然备案到王某名下,但王某表示从未支付过购房款,也没有在房屋地址居住过,二被告没有房屋买卖的合意,原告确系房屋真实的购买使用人,被告开发商将房屋备案到被告王某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予撤销。并判决,撤销原备案,将房屋重新备案到原告名下,并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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