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一户多宅怎么办?

原创 北京正山征地拆迁律所  2020-12-22 20:10 

【案情回顾】

案例1:张某某与婚前合法取得一块宅基地,后与丈夫结婚。在拆迁过程中,征收方认为张某某已婚,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为由,强行将张某某的户口与其丈夫的户口一起迁走,不允许张某某以合法院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案例2:苏某某在婚前通过拍卖获得一处房屋,婚后当地开展拆迁业务,其丈夫拿着房屋相关证件及结婚复印证件等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事后,苏某某认为,房屋系婚前财产,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是苏某某,所以其丈夫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

【案件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宅”为单位。案例1中,张某某已经通过一户一宅的政策获得安置补偿,再次以婚前个人财产为由要求按照一户一宅的标准要求安置,显然不妥。

征收过程中,按照惯例,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亦是以户为单位。也就说说,同为被征收人在提交了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后,可以认定其代表家庭签订协议。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得知,在实践中一户多宅的存在在征收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即使属于合法所得,在征收中也可能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我国鉴于其历史一户多宅可以按照合法房屋进行拆迁,只是被拆迁人错误的操作,使其利益受损。

正山小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在征收中,其操作流程,认定标准等许多被征收人捉摸不定,从而出现认识错误,使得利益受损。在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对征收流程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解答,通过正确的手段和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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