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没名字没户口,六年后离婚,拆迁房有没有份?

原创 申同律师I刘桂娥  2020-12-05 12:22 

小夫妻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女方老丈人名下的房子纳入征收范围,当时拆迁房子里有老丈人、丈母娘、女儿、外孙女四个人户口在里面,2012年3月初老丈人与闸北一征所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四人均被认定困难户补贴58万,合计补偿166万,老丈人选购了本基地配套商品房2套(一大套,一小套),总价205万元,所以贴补了39万差价。老丈人于2014年和2016年把两套房都办下了产证,登记在老丈人和丈母娘名下。2018年4月女方起诉离婚,2018年12月小夫妻离婚,离婚后男方起诉要求分割当年女方家庭动迁所得一套小房子。

1) 庭上女方律师上来就说小房子于2014年就已经登记在老丈人和丈母娘名下,我方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我方主张在婚姻期间男方无法单独主张分割动迁利益,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双方离婚之日起算。最后法院没有采纳女方律师的观点。

2)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女方律师又说房子是老丈人的私房,女方虽然是安置对象,但不享有征收补偿份额,只享有被安置的权利;而且女方与老丈人在动迁时达成协议,并拿出了协议原件,协议中约定老丈人保障女方居住,现老丈人已经对女方安置了,让女方在小房子里居住,因此女方及男方都无权主张动迁利益了。我方主张首先男方并未签字,其次女方放弃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对男方不具有约束力,故我方律师认为该份放弃的协议无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

3) 女方律师一看动迁利益必须要分了,又主张只能分割动迁利益中困难补贴中女方的份额14.5万,男方只能分到7.25万。我方律师答辩如下:首先女方的困难户补贴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我方主张当时购买了两套安置房补差价的39万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当时小夫妻与老丈人、丈母娘是一起居住,经济上也是混同的,老人仅仅依靠微薄的退休金生活,无法一次性拿出那么多钱;最后按照当时拆迁公告的一户一套的政策,老丈人家分了两套房,必定是考虑到女方已婚的状况。

4) 最后,法院考虑到房屋来源、居住情况、户籍等因素,确定女方有权获得拆迁房其中小套房子50%的产权份额,鉴于小夫妻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故男方有权取得相应房屋折价款。根据小套房子的评估价格,法院最后认定男方可得房屋折价款约60万元。

律师观点:老百姓遇到拆迁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想当然“维权”。这个案子庭审远比文字精彩,庭上虽然被告一家在庭上把房子的来源故事都追溯到老丈人的父母逃难到上海,但是最后成为法官判决依据就是律师归纳的那几点。拆迁纠纷虽然大多数作为共有物分割单独起诉,但是它又是与继承、离婚诉讼纠缠在一起。拆迁纠纷既有法律明文规定,又有政策或深或浅的影响,是属于诉讼中较为复杂的一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最考验律师和法官专业能力的案件。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从家人走向对簿公堂通常难以达成调解,大多数的案件最终都是判决结案的,因此律师的作用就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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