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那些事儿

原创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2020-11-21 15:10 

【网友提问】

我和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方式为置换房屋,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写明了被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等等信息,现在拆迁人又把这套房屋卖给第三人,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以后我和第三人谁能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拆迁人另行出卖补偿安置房屋的情况数不胜数,这不仅造成被拆迁人居无定所,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阻碍了社会发展进程。因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如何保障相较于强势群体一方的弱势群体被拆迁人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约定拆迁安置的方式系产权调换方式,后,又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的,则可能将被拆迁安置人陷入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原因在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仅仅获得了债权,此时,拆迁人又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则被拆迁人的债权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补偿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被拆迁人或者第三人。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安置人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对该房屋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即便房屋被第三人获得,那么,被拆迁安置人也有权取得拆迁补偿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提醒】

上述规定仅限于,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清楚了房屋的位置、用途,如果仅仅约定了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限等内容的,则被拆迁安置人不享有优先权。被拆迁安置人仅仅能够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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