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经常会出现的四点“不公平”,被拆迁人一定要留意

原创 专业征地拆迁普法  2020-11-13 20:23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一开始发布的补偿方案里有写明补偿标准的参考范围,不同结构的房每一平米的补偿价格不一样,明码标价了。但是真正到了拆迁拿补偿的时候,被拆迁人还是会觉得不公平。因为同样的面积,为什么别人拿的补偿款就比较多呢;又比如,自己家比别人的房子房屋价值更高,怎么补偿款更少呢?这样的“不公平”事件还体现在更多的事件上。

一、不给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条有如下规定:

如果评估机构由拆迁方单方面指定,那么就无法保证其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同时被拆迁人的选择权也被剥夺了。这也是一个被拆迁人拿不到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因。

二、更改评估时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拆迁方会拿几年前的房价作为参考来对被拆迁人现在的房屋进行征收,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被拆迁人自然也就接受不了补偿决定。

三、‘拆迁补偿协议’无实质性内容

被拆迁人在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内容再签字。如:是否标明过渡时间;是否标明补偿内容条款;安置房搬迁时间。一定要写明时间金额了再签字,否则就会出现房子被拆了,拆迁补偿迟迟不到位的情况,到时候字也签了,再找拆迁方就很难了。还有比如‘被拆迁人不按时搬迁就是违约;拆迁方没有按时交付安置房就无责’的条款等等。

经常会有拆迁方在协议上兜圈子的案例发生,像这种只约定了被拆迁人没有约定拆迁方的协议,就很难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

四、“先拆后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七条有如下规定:

对于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来说,安置房大多都是在拆迁以后才会开始建设,所以这种情况就能理解。但是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在拆迁开始前就已经拨付到位了,不可能出现拆了还拿不到补偿款的情况。所以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来说,“先拆后补”是很不合理且不公平的。

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有相关疑难问题,可以私信联系我,提供免费咨询!进入文章尾部“了解更多”联系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地址:https://www.zhsmx.cn/64326.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专业征地拆迁普法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