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贱卖后卖家反悔欲毁约,法院:合法协议不能出尔反尔

原创 法智律师网  2020-10-24 22:22 

导读: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扩张,由于城中村的改造,越来越多的村民搬到新居居住。不仅生活条件得到改善,而且还成就了一批“拆二代”。但在拆迁安置中,投机倒把的人也大有人在。为了赚钱,他们在安置房完工前就把房子卖了。看到飞涨的房价,他们就单方面撕毁了协议,拒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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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7年,荣成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村民的房屋全部被拆除,2003年4月,村民王某除了自己的房子要被拆除外,还以“儿子结婚”为由,申请了另一处宅基地,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登记。这样,按照拆迁条例,王某可以获得两栋安置房。王某和杨某达成《楼房买卖协议》,王某将拆迁安置的第二套房125平方米,加上10平方米的储藏室以在3281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杨某。房价总计44.3万元。协议中写道:“楼房确定后由杨某自己抓住确定楼层。”杨需要签署协议之日起支付的定金是50000元”、“王某拿到钥匙后十天内和杨某完成交房手续。”协议签署后,杨某立即支付了5万元定金,王某的儿媳写下收据,王某签字确认。

由于当地房价的大幅上涨,加之王某的安置楼位置非常好,增值潜力巨大,王某见利起义,单方面“撕毁”协议,拒绝交出房子。近日,杨某将王某及其儿子小王诉至荣城法院,要求法院裁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并要求王某及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王某辩解说,本案中要拆迁的房子是给小王准备的婚房,拆迁房子的产权属于小王。他未经同意就把儿子的房子卖了。已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在《房屋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金即解约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终止买卖合同,另一方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以王某表示,定金可以双倍返还,但房屋不返还。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告王某和杨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该合同依法成立。关于双方争端中的两个焦点问题:

①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虽然被告王某于2003年申请土地用于建造被拆除的房屋,其理由虽为“为儿子结婚”,但房屋所属的宅基地在拆除前仍登记在王某名下。没有相关的变更登记证明该房屋是被告小王的独立财产。

②小王声称是不知道《楼房买卖协议》。是否认为合同未经他同意就无效?

从王某代小王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王某代小王签署的《楼房买卖协议》,王某的儿媳妇全程参与并参与收取保证金,原告有理由相信小王知道并同意出售房产。

李强律师小结:

因此,荣成法院裁定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签订的《楼房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小王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所涉房屋,原告杨某应在收到房屋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所涉房屋的剩余款项。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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