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强调,拆迁补偿没有协商一致,最好就不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原创 拆迁法律之声  2020-10-08 17:09 

收到过很多私信或评论留言咨询,很大一部分人在咨询“签了协议,现在觉得不合理能后悔吗”、“空白协议,拆迁方现在不承认了怎么办”、“签字后再维权是没有希望了吗”等问题。关于补偿协议,已经无数次的强调过了,如果补偿安置没有协商一致,觉得补偿明显偏低不合理,那就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尤其是空白协议。

因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一旦签订了,那么双方均要受契约的限制,按约定的履行责任与义务,如果事后反悔,再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是非常被动的。实践中,被拆迁人如果不满意补偿,认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确实与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存在明显差距,谈判之路已经没有办法走下去了,被拆迁人想要争取更多的补偿,那么最好是及时的针对征收拆迁中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以便纳入司法途径解决。法律规定,复议期限是60日,诉讼期限是6个月,大家切记不要“久拖不决”,一旦错过诉讼期限,将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陷入极度被动的维权局面。

而关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注意什么”这一问题,这里要提醒大家两点。一是要全面的了解与掌握补偿安置方案。每个拆迁项目都有一个详尽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会通过不同的途径将其公开告知所在区域的被拆迁人,对于“送上门”的有关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被拆迁人切不可不予理会,而是要仔细研读,弄明白其中的内容,衡量一下给予自己的安置补偿是否合理。

二是如果说已经和拆迁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不要松懈,而是要仔细并谨慎的审查。假设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式,那么就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是一次性付清等内容;假设选择产权调换,则要明确被置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一定要避开可能存在“陷阱”的协议,比如空白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缺失的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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