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一朵带刺的玫瑰

原创 丹柱律所颜宇丹律师  2020-09-04 15:24 

很多人认为购买军产房价廉物美,虽然无法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但相对购买村委或村民的小产权房安全一些,其实不然。多年来,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深圳陆续兴建了大量“军产房”。其中一部分原作为部队配套设施兴建,建成后却进入市场销售,由于其价格相对商品房十分低廉,因此吸引了大量购房者。但此类住房由于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一旦出现纠纷,极难解决,而且有可能因为涉及军队的案件地方法院不受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军队房地产权属归军委、总部所有,产权产籍由各级营房基建部门归口管理。到目前为止,国家暂时没有出台军产买卖的政策。因此,军产房暂不能上市买卖,也不能换发地方政府房管部门发的商品房房产证。

关于军产房转让的具体规定有这些:《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同时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以及第三十条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并且持有原售房单位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上市的意思表示的证明,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如果卖方向买方转让的军产房既未事先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又未持有原售房单位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该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希望朋友们在购买军产房时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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